1953年至1961年 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 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1962年至1969年 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盲目增长态势引起政府再一次关注。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1964年 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1970年至1982年 定国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 1973年12月 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1980年9月 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0年 本世纪初调整到“双独二孩”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达到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提出要“单独二孩” 2010年1月6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单独二孩正式开放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已有19省取消二孩生育间隔 2013年6月初 人口大省山东取消二孩生育间隔的新闻引发全国关注,它被解读为“放开二孩信号”。随后,山东、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等19省市取消二孩生育间隔。 17省份相继公布实施单独二孩 从2014年1月17日开始 浙江、江西、安徽、天津、北京、广西、广东、辽宁、江苏、吉林、云南等地相继公布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都市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