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旅游购物、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市场准入以及旅游安全等进行了详细规范,要求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严格执行“十五不准”,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州旅游局副局长刘桂芬介绍,按照省里的通知,我州将按照《旅游法》规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建立统一受理、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对旅游投诉实行统一受理,并按照职能职责进行转办、分办和督办。涉及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投诉,由旅游部门牵头处理;按照职能分工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旅游部门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旅游投诉电话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畅通旅游投诉渠道,鼓励游客进行投诉,并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件投诉。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十五不准”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违反“十五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不按职责和时限要求处理旅游投诉的,要进行督办,对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据悉,“十五不准”为旅游购物“三不准”、旅游接待服务“五不准”、旅游市场准入“三不准”、旅游安全 “四不准”。 旅游购物“三不准”: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旅游接待服务“五不准”:旅行社不准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及自费项目。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旅游市场准入“三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旅游车驾驶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旅游安全 “四不准”: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记者 永基卓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