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制定《地震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9 09:43:15

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普自林 永基卓玛 实习生 和松霖) 日前,州政府制定了《迪庆州“8·28”“8·31”地震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救灾款物的范畴、管理、使用范围、发放、拨付、核算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救灾款物是指中央、省、州安排的救灾补助和调拨的物资;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任何附带条件、无偿向灾区捐赠的救援资金、物资。

在救灾款物的管理上,《办法》指出州、县民政局必须开设救灾资金专户。乡镇对应急资金和恢复重建资金要做到开设专户、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要坚持乡(镇)长、县直用款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州民政局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包括物资折价款与银行利息),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入州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州财政局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救灾捐赠款要与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内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在分配时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在使用、拨付和管理等方面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和州、县直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好用好救灾款物;要建立救灾资金和物资收支台账,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和灾区社会稳定。卫生、质监、药监、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在保质期内安全使用。

《办法》指出,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为(一) 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四)救灾物资的储备、运送。(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六)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救灾捐赠款物,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划分救灾资金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救灾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救灾资金。

《办法》还指出,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助资金数额、公开发放原则和对象、公开接受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救助资金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受灾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发放物资数量、领款人签字等情况;受灾的县、乡镇要建立伤、亡人员台账及花名册,房屋倒损花名册。对救灾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纪委、监察要派人介入;对物资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物资采购、保管、出入库和发放台账,大宗物资采购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完善发票核销及签审手续,防止从采购到发放一个人管到底的情况发生。凡使用政府安排救灾资金和抢险应急工作经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严禁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开支。救治地震伤员的医疗机构,需完善病人病历、费用清单,对医治伤员产生的费用要单独记账,在保证救治伤员的前提下,尽量优先使用国家基本医疗药物。各种开支要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要有台账及花名册,各项补助要有受助人员签名及指印,要随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规范操作,避免风险,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方式,原则上要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在救灾款物拨付方面,《办法》指出,各级财政在政府统一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并收文后2日内下达拨付,相关部门在5日内将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采取按工程进度拨付的方式,先预付不低于30%的基础工程款,剩余资金视工程进度予以拨付。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在救灾款物核算和监督方面,《办法》指出,会计核算要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按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捐赠的名称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进行专户明细核算。必须明确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临时性的救灾工作结束后,撤销上述账户。各县和州直用款单位必须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使用的票据必须合法,禁止使用“白条”和不合法的票据。档案资料要按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永久保存。无经办人、责任人签字的票据无效,做到支出准确、手续完整、使用合法。州审计局对各级拨付的救灾款物及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及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凡使用救灾款物的州、县直用款单位和各乡镇,须接受州审计局对其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州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对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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