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坚持“先规划、后储备、再开发、后供应”的总原则,坚持“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原则,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迪庆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第五条 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迪庆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受托进行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相关财政财务收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都必须符合《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利用性质,不能擅自更改土地利用性质。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九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土地收储相关工作,根据《香格里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土地利用、收储、开发、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香格里拉县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议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牵头,财政、国土、规划、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送相关单位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要;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政府储备范围: ㈠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㈡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㈣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得的土地; ㈤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㈥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㈦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㈧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㈩依法没收的土地; (十一)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二)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五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㈠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㈡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㈢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备件; ㈣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㈤储备用地块的筹资方案; ㈥计划土地供应方式的价格; ㈦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 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配合县政府组织报批组件,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征地拆迁费;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及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 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拟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 第二十条 按照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储备土地红线范围,经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按土地规模经有权审批的机关,对该用地下达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后,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核发作为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并完成所需的其他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权属证书由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记载事项为: ㈠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㈡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㈢土地用途填写的“储备用地”; ㈣储备面积以勘测界面积为准; ㈤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用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备权登记”; ㈥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㈦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下列方式: ㈠货币补偿收购。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㈡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交给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在储备土地中拟定另行选址置换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确认。 政府计划收购的国有存量土地,经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收购补偿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㈠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评估价含地上建筑物价格); ㈡收购除第㈠项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 ㈢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州政府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三条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部门不予以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城市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㈠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除; ㈡土地平整工作(含青苗、树木等的清除); ㈢保护管理储备土地相应设施的建设; ㈣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㈤其他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严格控制资金支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施工单位,降低开发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储备土地现状和开发建设条件,按照要求,结合香格里拉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和储备土地供应预期收益,综合分析,合理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方案。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方案包括整理范围、开发程度、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受委托实施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委托协议,还可以设立为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 储备土地设施抵押融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㈠打围墙、树栏杆、树标识等; ㈡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㈢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㈣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㈤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按宗地受益原则进行分摊和核算。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前期开发整理工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可研、勘察、设计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审计费、银行贷款本息以及与前期开发整理相关的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六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根据土地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储备支出、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等进行评估。 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交易底价和起始价在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确定。起始价报州人民政府决策。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由土地交易机构配合国土部门负责催款缴纳土地价款,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州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州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㈠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收入中安排给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支出; ㈡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㈢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㈣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㈤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十一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土地收储成本提取土地收储工作经费,土地收储工作经费计入土地储备支出,采取预提支付、审计后结算,不得再计提其他费用。 第八章 土地收益金分配办法 第四十二条 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出让收益在按现行政策计提各项专项基金后,40%留州财政,50%下拨香格里拉县财政,1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专项基金,用于专项土地收储,积极构建“收储有方、融资有度、偿还有源、开发有序”的土地储备长效开发机制。 第四十三条 州县政府对所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的规定,用于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迪庆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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