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记者 和泰君)近日,州人民政府以第15号公告形式下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据悉,《实施细则》采用章断条连式,全文由6个章节40条分款组成,《实施细则》延续了《条例》章节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使《条例》的相关内容更具体、更细致、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并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巩固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绩,建立健全实现民族团结良好局面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去年,根据省委藏区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州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州民委及时启动《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文献资料,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起草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督促《实施细则》的编审工作,并于10月25日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实施细则》以维护民族团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主线,明确了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实施细则》规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全州各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生活状况,每年至少按少数民族人口一人2元的标准,安排少数民族机动金;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州属各类民族院校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得低于70%等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