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只生一个子女可享奖励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14 10:30:27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此外,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该证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规定中还提出,将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云南网)

责任编辑:和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