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维护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据《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现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二、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四、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二)贩毒;(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80元。(二)举报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品)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含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4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5000-10000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奖励1-5万元; 10、50000-100000克(含100000克),每案奖励5-10万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10-30万元。 六、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2种化学品: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的,每吨奖励人民币10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每千克奖励人民币200元);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5种化学品: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的,每吨奖励人民币800元;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6种化学品: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的,每吨奖励人民币500元。 七、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八、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200元。 九、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5—10万元。 十、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十一、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十二、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举报电话:110(全州范围内均可拨打) 8652271(迪庆州公安局禁毒支队) 8230197(香格里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8628364(维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8412110(德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