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办案 群众满意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18 20:27:19

——香格里拉县法院实行“十员合一”创新社会管理综述

近年来,香格里拉县法院选聘人民陪审员任司法监督员、信息采集员、案件调解员、执行协助员、送达员、宣传员、联络员、调研员、协调员,建立“十员合一”机制,走出了一条多途径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通过“十员合一”香格里拉县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98%,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职责“单项”转“全能”,发挥十方面作用

总结香格里拉县法院工作实践,实行“十员合一”有效发挥了十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裁判职能。所挑选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为村委会主任,对发生在村委会范围内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到当地巡回开庭,吸收村委会主任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其公正性和司法权威性更加明显。二是送达职能。针对农村群众居住分散,法律文书送达周期长,送达难度大,送达成本高的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距离近、情况熟的特点,将法律文书邮寄给人民陪审员,由人民陪审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执返回法院承办部门,缩短送达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调解职能。建立调判分离的诉讼机制,将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立,在立案后设立单独的调解程序,从立案次日起为调解期,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案件缘由、当地风俗习惯的优势,到法院、当事人家中或其他方便的地方进行调解,到期调解未果的进入审判程序。四是宣传职能。人民陪审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通过自己亲自参加审理案件,更容易进行以案说法,向周围群众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不断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人民陪审员“战斗队”“宣传队”“播种机”的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五是信息职能。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地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判决结果可能在当地造成的影响,由人民陪审员反馈至法院,有利于人民法院开展相应工作。六是监督职能。人民陪审员通过全程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防止法官违纪违法,确保公正司法,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七是联络职能。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需求通过人民陪审员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人民陪审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作为基层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以凸现。八是协调职能。人民陪审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参与案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人民陪审员找到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症结所在,可实现利用人民群众教育管理人民群众的效应。九是执行职能。人民陪审员利用在当地的影响力,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经济状况,为执行提供准确的情报信息协助执行,参与执行,消除被执行人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十是调研职能。人民法院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特点,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探讨,协助法院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

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由“被动”变“主动”

一是专兼结合,分类管理,针对以往陪审员全部为兼职造成履职难,管理难现象,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支持,从社会及退休人员中聘任,固定到法院办公,参照法院正式人员的要求集中管理,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兼职陪审员,履职情况则定期反馈到其所在单位。二是完善制度、保障履职。通过明确“十员”的职责范围及操作规程,赋予他们在案件庭审、评议、调解、执行、息访等方面更大的话语权。三是强化培训,注重考核。定期进行业务专项培训和廉政教育,建立“十员”的业绩档案,对“十员”履职情况实行动态考核,年终总评,提高了履职的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独立”加“联动”,司法审判与社会效益双赢

“十员”在法院各自庭室独立参与审判执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可根据工作实情在全院范围内实行联动互助,结合案情需要,各部门可跨庭室借用“十员”陪审,也可根据诉讼信访内容邀请“十员”对口参与调解信访,利用“十员”与执行一方人的熟悉、信任关系临时借用配合法官执行案件等。以灵活高效的工作方式提高履职水平等等。

通过建立和运行“十员合一”机制,缓解了法官案多人少的压力,促进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又让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助推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进而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何光 张锦明)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