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18 09:48:23

——州法院“阳光司法工程”首例案件公开庭审侧记

公开庭审现场。

现场旁听。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6月15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被告人松XX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在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与往常庭审不一样的,除了参加旁听审理的公民外,还有6位州人大代表、5位省、州政协委员、4位特邀监督员以及100名来自迪庆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这是迪庆州人民中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一个真实镜头。

“这里开庭审理的案件是由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松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2011年12月到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松某某与其伙伴在香格里拉县城区附近盗窃了多辆机动车,盗窃数额达到43万多元,给失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松某某还将其伙伴盗窃的车辆开往四川巴塘县销赃。后来,被告人在乘车前往香格里拉县城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开庭前,主持人给大家说明了案情经过。

本案属机动车盗窃案件,案情简单,但却十分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由于拥有机动车的家庭越来越多,因此本案在当地影响不小,也吸引了不少群众前来旁听。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本案的审理,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所有程序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案情,就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向参加旁听的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作了简明扼要的讲解。

政协委员杨文祥旁听审理后说:“庭审走进民众阳光司法活动,可以通过推进司法公开,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能起到广泛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参加旁听的培楚卓玛说:“作为一名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今天参加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让我在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亲身体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通过庭审,我感到了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庄重、法制的权威,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我更加明白了做一名诚信守法公民的重要性,也明白了人生很珍贵,要学会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生,法律永远是不能触及和违反的底线。”

“通过公开开庭,让民众接近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从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社会效果。“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我州两级法院将根据案件性质,广泛而有针对性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同时,我们还将紧扣时政,围绕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及时审理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案件。”庭审结束后,迪庆州人民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和继红在接受采访时介绍道。

在庭审点评和判后答疑中,旁听的群众扎西提出了问题:“如果不知道东西是偷来的情况下,购买偷来的东西构不构成犯罪?”审判长随即用相关法律作出了解答:“在香格里拉县城里,在街上总能看到有人拿着手机问“要不要手机”,有时候我们也会收到卖车的短信,奥迪、宝马才3-4万元钱,我们不能盲目的相信而购买,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手机、车辆等是怎么来的,是不是赃物。对于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情况来分析。第一,明知道是赃物而购买。在《刑法》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就是不知道赃物而购买……盗窃以及盗窃后的销赃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发生的频率很高,从盗窃几块钱一直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都有,这对社会治安、经济建设、社会风气和群众切身利益都有严重危害,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不仅加强法制宣传,更要形成一个打击、揭露和谴责盗窃行为的强大法制舆论环境。”

在紧张的庭审活动后,庭审点评和判后答疑的气氛就显得轻松了许多,旁听的群众对自己想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踊跃提问。在香格里拉工作的洛桑说:“现场审判,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和疑问,让我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人民法院司法的人文关怀。阳光法庭拉近了法院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真正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中院工作人员向参加庭审的全体人员发放并回收了问卷调查函,中院“两评查”活动小组对当天的庭审活动进行了评查。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赵云川介绍: “ ‘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向社会展示司法的阳光特质,通过这个活动让社会感受到阳光司法将给社会带来法治的光明,带来正义的力量,带来公平的希望,也带来人性的温暖,这就是阳光司法的内涵。”

据悉,自今年年初云南高院对“阳光司法工作”活动部署及实施以来,我州各级法院将按照云南高院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请进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和“走出去”(巡回审理)方式,让庭审走近民众,贴近民生,自觉接受社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让“法庭”开到了学校、工厂企业、机关、军营、村寨、集市、田间地头……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鲍顺明院长向记者介绍说,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工程”,于今年4月份成立了领导组,制定了详细的《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实施方案》,并决定在4月份至11月份期间,筛选多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集中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通过“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进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提升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永基卓玛 赵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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