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王研 9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一案,检方除了指控陈锡诚收受和索要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贪污公款外,更曝出了令人震惊的事实: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试点项目因少数几个人转手,就变身为商业房地产开发,且仍以公益项目名义申请减免了近千万元的税费等费用。 公益项目变身商业房地产开发 庭审中,检方指控的一起导致公益惠民工程变身“商业开发”的犯罪事实令人震惊。 1998年,云南省政府批准成立以陈锡诚为指挥长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负责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该项目作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1999年,项目指挥部登记设立了云南省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寓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承担云南省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统一建设工作相关职能,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2000年公司法人辞职后,陈锡诚个人决定将该项目交由云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举东负责,王举东据此变更了公寓公司的股东及股权并担任公寓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王举东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擅自将公寓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001年8月陈锡诚得知此事后,主动向王举东索要30万元。 此后,陈锡诚没有向省政府和工作联席单位报告,更未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致使该项目用地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且以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项目的名义申请政府优惠,减免相关费用共计8112959.96元,分别是征地管理费减免34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减免136万余元、新菜地建设基金减免120万余元、市政设施配套费减免约440万元、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减免80余万元。 贪得无厌主动索贿 湖北人陈锡诚今年57岁,自2011年8月被逮捕后,坊间关于这个住建厅高官为何落马的猜测就一直不断。从9日检察机关的指控来看,陈锡诚在受贿方面可谓“贪得无厌”,甚至在为人办事后主动索贿。 2002年,陈锡诚利用职务便利为迪庆一家工程公司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增项资质提供帮助,受贿6万元;2009年,为两家房地产公司协调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并先后收受两家公司贿赂的20多万元;2010年,为深圳市某公司在罗平县的投资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万元。此外,陈锡诚还利用手中职权,为部下谋求晋升并收取贿赂。 记者还了解到,2007年,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骗取公款69800元。 专家认为惠民项目监管待完善 9日的庭审中,检方认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陈锡诚没有进行自我辩护,但其辩护人就“玩忽职守罪”认为:陈锡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其作为指挥长的职责不明确,公寓公司是股权转让而非项目转让;项目被用于商业开发与陈锡诚的行为无关。检方则认为,指挥部对项目有监管职责,公寓公司“股权转让”只是形式,实质仍是项目转让,且该项目享受了商品房开发原本不能享受的减免,导致惠民工程未能造福于民,造成了800多万规费、税费的流失。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一个公益惠民项目,仅仅因为少数几个人的倒手就导致其变身为商业开发,且变身后商业公司仍然以公益项目的名义申请减免费用并获得批准,足以说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机制。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了许多为民、利民、惠民的政策和措施,各地也实施了不少具体项目。”李业顺说,由于这些项目涉及了大量的资金和利益,也往往容易成为“硕鼠”们伸手的目标,因此,从陈锡诚案来看,不仅仅需要完善项目资金的监管,在整个运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