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08 11:31:45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在2011年12月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182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82元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起,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7元,达到209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12元,达到94元。对2006年省级核定的22.1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省级在原每人每月补助8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元。调整后,省级五保供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4元。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地。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标准部分资金要从1月起予以补发,3月底前补发到位。从4月开始按照新的补助水平和新标准发放城乡低保金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确实无法按月发放的地方,可以按季度发放,但应于每季度初的10日前完成本季度的发放工作。(新华网)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