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人社〔2012〕15号 州、县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迪庆州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迪政办发〔2011〕177号)规定,迪庆州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使用的监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现将迪庆州行政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比例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3%,建设工程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不低于一个年度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料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核定应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并领取《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持《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经人民银行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持缴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工程预算款发生变化的,应在工程预算款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变化后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并按照出具的变更证明到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办理变理缴存手续。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五、用人单位有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责任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并组织和监督责任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所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增存补足。 六、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将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未发现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建设单位持提取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到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 八、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已开工项目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办理及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九、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专户的合规性由人民银行迪庆州中心支行进行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要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保障工作。 迪庆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办理 联系电话:0887—822253 联系人:昌良贵嘎 蒋晓东 2012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