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中院一审对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王建福方宣判王建福王飞云被判死立刑 其余24人分别被判缓刑直至死缓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13 10:46:38

宣判现场 摄影 钟旭

同年11月17日晚,王建福得知郑春云将于次日组织多人到“小松地”煤矿与其斗殴,便随即将消息告诉王飞云,让其做好爆炸和枪击的准备。安排妥当后,王建福于18日凌晨,以“游玩”为名让杨玉彦、余安平、木贞勇等5名保镖陪同自己连夜从泸西县前往开远市,制造其未在作案现场,未参与作案的假象。

同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飞云指使被告人王永林以及王健桦、陈众楷(均另案处理)在“小松地”煤矿入口处监视郑春云一方的动向,并指使王健桦、陈众楷待郑春云一方车辆、人员进入“小松地”煤矿后,驾驶装载机将路口堵塞,以阻断郑春云一方人员退路。之后王飞云将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放置在预先准备好的射击孔处,接着进入2号井口顶部的空压机房内观察、等候。9时许,王飞云见郑春云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在2号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内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人员石朝文、杨洪敏死亡,李刚金、何建岗、陈小吕、何涛、徐林锐、周金桦、唐小红、王吴永、宋克兵、杨海金、王虎、何猛周、唐建双、赵二明、谢洪林、何亮旭、唐和中、赵磊、何俊昆等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李永琦、张自标、张俊(1985年生)、孔德明、何海金、马俊伟、张俊(1991年生)等7人死亡。

除以上爆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以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王建福一方共26人分别犯有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非法携带枪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当日,红河中院在大法庭对王建福、王飞云、王永林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王建福、王飞云、张宏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其余7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红河中院派出审判人员,在同一时间对另外的16名同案被告人在其羁押地进行了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