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飞云一审被判处死立刑 摄影 钟旭 被告人王建福一审被判处死立刑 摄影 钟旭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特约通讯员 钟旭 岳万青)1月1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王建福方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王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红河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90页,共5万多字,罗列了王建福等26名被告人的起诉及辩解情况、证据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等详细情况。 红河中院审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经国土部门调解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在此期间,王建福预见到郑春云将会对自己采取报复行为,遂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从昆明等地纠集被告人杨玉彦、余安平、保贵平、木贞勇等十余人到泸西县做自己的保镖,并购买了车辆、防刺背心、头盔等物品供保镖使用,还制作、准备了多枚土炸弹及十余根尖头钢管,欲使用暴力手段对抗郑春云。在“小松地”煤矿从事电工工作的被告人王飞云得知此事后,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独自对付郑春云,王建福表示同意。 随后,王建福与王飞云多次进行密谋,欲使用爆炸和枪击的方式对付郑春云。为此,王建福指使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并先后将自己非法持有的猎枪1支,自制土炸弹2个和小口径步枪子弹2盒交给王飞云使用,还让王飞云将两人商议购买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到小松地煤矿,在对付郑春云时使用,并表示将自己在小松地煤矿的部分股份赠予王飞云。之后王飞云实施了埋设炸药、制作多枚土炸弹、练习射击、构造射击孔等一系列准备活动。被告人王永林则按照王飞云的安排,先后两次从“小松地”煤矿仓库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药(每包4公斤)和6枚瞬发电雷管,交给王飞云到“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处的水泥房内进行埋置和连接。王永林参与安放炸药后,还阻止“小松地”煤矿的其他员工靠近埋设好炸药的水泥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