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年起停止部分强制行政行为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03 14:22:00

拆迁人员正在拆除乱建违章建筑 张悦 摄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按照国家《行政强制法》这一规定,云南省政府下发《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取消其中规定的收缴居民水费可采取停供水办法,以及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并从2012年元旦起执行。

  另外,删除原来运政部门可暂扣无营运证“黑车”、强制戒毒所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规定。

  据介绍,省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截至2011年8月31日,省政府颁行规章和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做出了此次修改。共修改6件规章,修改2件文件。

  收缴居民水费不得加收滞纳金

  省政府决定,对《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25日发布)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内容的地方进行修改,包括删去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直至停止供水”的规定,因这一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不一致。

  无营运证“黑车”不得暂扣

  删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5月6日公布)中,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的规定。

  戒毒不得强制隔离

  删去《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30日公布)第十八条中的“情节较重的,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予以隔离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

  该办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被强制戒毒人员违反强制戒毒所所规所纪的,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予以隔离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规定不一致。

  林地补偿费每日3%滞纳金取消

  对《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公布)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

  该条款中:“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

  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8年5月18日省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二十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散装水泥量而漏缴专项资金或者逾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的规定,改为依法追缴。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封、拆地下水井

  删去《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公布)第二十五条中的内容,即“逾期仍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探采矿权日2%滞纳金取消

  对《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云政发〔2004〕211号)第十四条进行修改,该条原文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的规定中,删去“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的内容。

  农网还贷资金日2%。滞纳金取消

  将《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8〕6号)第一部分第(五)项“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如延期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云南专员办除责令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将“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杨理锐)

(来源:昆明信息港)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