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 11月1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案犯杨某某执行死刑。 杨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协议离婚。杨某某怀疑李某某因与其同事和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0年7月12日,到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与江克路岔口泼油烧车并持刀行凶,造成一人当场烧死,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后认为,罪犯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1年11月11日对杨某某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