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审理了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XX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与以往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不同的是,此次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程序中首次将量刑建议纳入了法庭审判程序,这同时也是我州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首次将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标志着我州司法工作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悉,此案法庭调查结束,法庭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本案被告人和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是否成立发表了第一轮公诉意见,控辩双方就此进行了第一轮法庭辩论。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进入量刑审理阶段,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本案证据认为:一、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事出有因,案发当晚被害人和X两次邀约亲友数人持械到被告人和XX家惹事生非,继而引发双方打斗,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行为;三、被告人和XX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基于以上理由,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和XX减轻处罚,并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七至九年有期徒刑的具体量刑建议。 随后,香格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合议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于法有据,应予采纳,故以(2009)香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和XX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首次将量刑建议引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让法庭量刑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这是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我州司法机关顺应现代司法潮流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诉求的一次有益尝试。(记者 石显尧 通讯员 杨丽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