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执行参保地标准 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是参保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办法(听证稿)》中,采取的是“参保地待遇”模式,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享受的医保待遇与其参保地医保待遇一致,并按照其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进行费用结算。医保待遇资格的确认、医保待遇水平的确认,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医疗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执行参保地的规定。 为何不采取执行就医地待遇政策?张玉祥介绍,一方面是考虑到政策的公平性,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就医待遇、缴费标准政策差别较大,如按就医地待遇执行,则将侵占就医地其他参保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如果采取执行就医地待遇,则政策调整太大。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最核心的就是要解决异地就医人员垫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的问题。” 按照《办法(听证稿)》,参保人员只要凭借社会保障卡,通过读卡器进行身份识别,就可以在异地刷卡购药,刷卡看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或者住院,之后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要承担按医保政策规定的应自付或自费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 据了解,我省的做法在异地就医方面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实现“个人账户漫游”,在全国率先实行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持社保卡购药和普通门诊就医;二是突破“异地就医‘两定’机构重新定点的限制”,现有的所有“两定”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医疗(药品)结算服务。 将成立省级异地结算中心 实现异地就医的关键,在于完善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办法(听证稿)》采取了“委托付款”的结算方式。经过费用审核后,由就医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先垫付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并及时拨付“两定”机构。(其中,在昆明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其“两定”机构进行结算付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成立省级异地结算中心,负责监督各统筹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费用清算和相互划拨。 为了加强医保资金监管,建立异地协查机制,降低管理成本,避免纠纷,《办法(听证稿)》还提出了“就医地管理”的模式。即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扣除不合理费用,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药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开展稽核,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为保证资金安全,《办法(听证稿)》规定,资金的划转只能通过银行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划拨。 3州市7月起试点 “医保异地就医,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事情,即使面临许多困难,也必须加快推进。” 张玉祥表示,推进异地就医工作过程中,我省将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首先选取普洱、曲靖、怒江3个州市开展试点,争取在 7月份实现3州市的参保人员在昆明持卡就医的联网实时结算。 为了试点顺利开展并实现全省推广,我省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两项重要的前期工作。一是提高医保统筹层次,计划用两年时间,将全省各地从县级统筹全部升级到州市级统筹,医保人员数据集中到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二是加快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软件开发的进程,确保按时完成系统建设,为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业务运行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 代表建议 周路(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上应对各方责任及违规处罚等予以明确,比如当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应明确规定审批时限。当发生异议时,建议成立权威的裁决机构。 李树清(省人大代表):《办法(听证稿)》规定,参保人员如发生异地门诊抢救的,本人或亲属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抢救阶段的时间非常紧张,可能顾不上办理这些手续,建议将时限延长至病情稳定后的2个工作日。 曾其勇(民进云南省参政议政处负责人):应做好医保卡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医保信息的联动性,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强化异地监管。 栾丽华(昆明市延安医院职工):应明确并统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医院就医的流程,尽可能减少审批手续和各类表格,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院管理。(来源:云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