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来源:中新网) 2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流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的交界处,是沿湖群众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和集工农业生产、渔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多功能性湖泊,多年来一直保持二类水质。2008年6月以来,经有关部门监测,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呈上升趋势,经查,锦业公司是造成这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随后该企业被关停,责任人被刑拘,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给予免职处分。 检察机关向澄江县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澄江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为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及金大东作为企业负责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天判决结果宣布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及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声称自己是无罪的,并表示要上诉。(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