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会议上获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从今年5月6日全面执行。该《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享受现有社会保障政策;对于不符合相关保障措施享受条件或保障措施实施后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经审查批准,申请救助的涉诉特困人员可获得的临时特困救助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办法》规定,涉诉救助对象为: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依法被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的涉诉人员。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采用涉诉临时特困救助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方式进行。救助对象享受现有社会保障政策,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审批、组织实施;按现有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实施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专项救助;社会保障措施的内容包括低保救助、基本医疗保障、大病救助、大灾补充救助、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和住房保障救助。对于不符合相关保障措施享受条件或保障措施实施后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进行涉诉临时特困救助。涉诉临时特困救助,以一次性救助为原则,且救助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特殊情况需要两次以上救助或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讨论决定。涉诉临时特困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是:每年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救助资金孳息。申请救助的涉诉特困人员应向救助协调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享受现有社会保障措施的,由救助协调管理机构交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申请涉诉临时特困救助的,由救助协调管理机构审批后交承办机构实施等。(记者 马玉龙)(来源:云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