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月24日上午,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判抢劫杀人、盗窃罪的罪犯和XX执行死刑。 2007年7月16日,罪犯和XX向同案被告人农XXX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并纠集同案被告人扎XXX参与,在香格里拉县城骗租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松赞林寺方向。当出租车行驶经过松赞林寺至建塘镇解放村小街子村民小组西面公路时,罪犯和XX按事先约定的实施抢劫的信号叫停出租车,扎XXX即用背包带紧勒被害人颈部,和XX、农XXX分别持截断的扁担击打他头部致昏迷。和XX等人翻找财物时,被害人苏醒并下车朝松赞林寺方向跑去,农XXX即追上被害人并将其按倒在地,和XX、扎XXX又分别用截断的扁担和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死亡,和XX等人劫取被害人现金1100余元,手机等物,驾驶其出租车逃离现场,于2007年8月28日被逮捕。 2007年7月5日,罪犯和XX在香格里拉县金江镇新建村木斯扎二组打工时,用钢筋将该村某小卖部的门撬开,窃取现金3957元。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定:罪犯和XX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故依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和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和XX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和XX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09年3月24日上午,将罪犯和XX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迪庆州第三例执行死刑案例。(通讯员 刘建芳 赵云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