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之臣”的悲歌,云铜大案启示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23 10:09:00

  曾被称为“云南铜业领军人物”的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因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多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犯受贿罪,最近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后,邹韶禄未上诉。

  “从辉煌走向自我毁灭,我知罪、认罪、识罪、悔罪。”邹韶禄在庭审中沉痛悔罪。

  受贿金额是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1700多倍

  邹韶禄在云南企业界是“大名人”,曾经是云南“第一企业”云铜集团的“有功之臣”。然而,他的沉浮人生,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在不义之财面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1996年,邹韶禄就任云铜集团董事长,1999年兼任总经理。伴随云铜集团发展壮大,邹韶禄的人生步入辉煌。然而,云铜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得邹韶禄手中掌控的资金和市场紧俏物资不断增多,有求于邹韶禄的人也越来越多。在“糖衣炮弹”包围下,邹韶禄开始堕入犯罪深渊。

  自2003年至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40.5万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庭审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陈述公诉机关意见时指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正厅级干部,年薪80万元,原本完全可以过上合法、体面的生活,但是他仍然大肆收受贿赂,受贿金额是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1700多倍,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裁。”

  一位与邹韶禄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坦言,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管,邹韶禄年薪不菲,但他竟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权钱交易,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收受下属单位干股,索要高档车

  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作出过贡献,他在集团享有至高权威。一位二级公司负责人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具有绝对权威,集团内绝大多数事情是他说了算。

  在喝彩与奉承面前,邹韶禄逐渐居功自傲。前几年,逢年过节有人拜访他送上红包,他还推辞不收,可渐渐地,他开始主动向下属企业索要财物。

  2003年至2007年,他以“借用”为名向云铜集团下属某公司董事长要了辆价值人民币62万多元的“萨伯”车,并报销车辆相关费用近5.6万元,还收受这家公司董事长等人送的人民币30万元,以及干股27.5万元。此后,邹韶禄力排众议提拔了此人。这家公司董事长说:“邹韶禄开口向我要车,我不好不给,事后才知道,是他家人使用这辆‘萨伯’车,我也觉得不妥。”

  邹韶禄曾为云铜集团下属一家建设公司承揽一项工程提供帮助。邹韶禄说:“这家公司非常困难,我通过打招呼使他们顺利揽到了工程。”2007年春节期间,邹韶禄收受了这家“非常困难”的下属单位负责人送来的20万元人民币。

  在邹韶禄受贿案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司法机关确认的多起受贿事实发生在春节期间,受贿数额最高的百万元,最低的也有4万元。“多数单位是为了感谢我,希望得到我更多的帮助与指导,所以才给我送钱的,我没有推辞就犯了法。”邹韶禄悔恨地说。



  “800万元受贿未遂”

  在邹韶禄受贿案中,昆明市中级法院确认:邹韶禄“收受800万元属受贿犯罪未遂”。

  其实,“800万元受贿未遂”的背后是邹韶禄心存侥幸的受贿心理。

  堕入贪欲深渊的邹韶禄,面对金钱的诱惑,在犯罪道路上欲罢不能。

  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邹韶禄为自更集团获取巨额利润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5月,自更集团董事长郑自更说,要转让云铜鸿泰地产公司的100万股给邹韶禄,让其“发点小财”,并出主意让其不要出面,拿别人的身份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随后,邹韶禄将一张名为“林杰”的假身份证交给郑自更,郑自更遂用“林杰”的名义办理了100万股权转让和登记手续。

  2006年10月的一个晚上,郑自更约邹韶禄在一家酒店见面。他把邹韶禄带到停车场,打开他的越野车后备箱,里面摆着六七个装满人民币的大旅行包。郑自更对邹韶禄说:“这是800万元,是我赚了钱感谢你的。”邹韶禄表示不敢接受,郑自更随即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借条塞给邹韶禄,借条上写明“郑自更借到邹某某人民币800万元整。”(注:邹某某为邹韶禄的亲戚)回到家中之后,邹韶禄便把这张借条锁进了保险柜。2007年6月,郑自更因病去世。直到2007年12月初,得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被“双规”,邹韶禄才将这张借条烧掉。

  没拿钱为何被判受贿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韶禄收下了“郑自更借到邹某某人民币800万元整。”的借条,这一行为过程表明邹韶禄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由于案件被查处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邹韶禄已不可能实际取得该800万元贿赂款,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应以受贿犯罪未遂认定。

  邹韶禄在法庭上说:“对这800万元,我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收郑自更的现金,借条上写的又是别人的名字,因此很难被发现。”

  司法机关还查明,在云铜集团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转让过程中,邹韶禄与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余卫平共同为该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

  2005年,该房地产总经理曾某将户名为“金某”、存款额分别为40万澳元和60万澳元的两张澳大利亚汇丰银行存单复印件交给余卫平,余卫平将40万澳元的存单复印件转交邹韶禄,并告知这是曾某所送。同年10月,曾某按照余卫平的要求,将两张存单中的100万澳元转入新加坡一银行账户。

  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邹韶禄收下了40万澳元的存单复印件,在余卫平要求曾某将所送澳元转入其控制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其二人的共同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因此,邹韶禄是否实际得到这40万澳元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我不应该收别人送的钱。”以身试法、将在高墙内度岁月的邹韶禄,终于明白了这一并不复杂的道理。(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和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