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迪庆州法制办公室获悉,《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日前已进入送审阶段。 2006年8月,普达措国家公园开始试运行。经过几年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进一步做好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在以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为公园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州人大常委会将《关于加强国家公园管理立法》的议案列为了2008年唯一的一项立法议案,并交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条例》的起草任务。 2008年7月,《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由于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建设在中国大陆尚属首创,国内无更好的经验可借鉴,在州人大常委会、州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从多种渠道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筛选、编辑、撰写。为保障《条例》初稿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起草办公室还多次向州经研中心、州法制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旅游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和香格里拉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征求了意见,以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论证和完善,日前《条例》已经初步成形,进入了送审阶段。 据了解,《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对公园的保护与管理、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社区发展与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拟定,把公园保护管理的原则、对象、建设、经营及社区发展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过程中,还始终坚持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把维护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公园的规划、管理、建设、运行和社区的发展与管理及利益分配作为一项公园的长效机制,以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公园及社区的共同发展从根本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记者 石显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