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09年2月20日至6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州境内。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田边地角、烧荒、烧牧烧草、上坟烧纸、野炊等。 四、民族节日、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火源管理、应急扑救、协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局应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肇事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有关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和扑救。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222547,香格里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222721,德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413104,维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626171。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依照新修订《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长 陈建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