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方民情 促一方平安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02 18:00:05

德钦县法院及时调处一即将引发治安隐患的民事案件

  近年来,德钦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涉农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体察民情、体恤民意,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2008年12月,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德钦县法院金沙江片区执行组,在霞若、拖顶一带开展“清积”活动时,很好地处理了一件涉农案件。12月19日,执行组发现施坝河水电站工地简易工棚里,一群农民工在捡些柴火取暖,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要打死某某公司的老板,还要到县、州、省进行上访。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责任,帮群众排忧解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执行组成员发现情况异常,当即上前询问。原来他们是由17名农民组成的施工队,在施坝河水电站施工近两个月,某某公司以他们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工程合同,也没有支付给他们相应的工程款,使他们在工地滞留达2个多月,因此情绪都十分激动。执行组成员遂向他们讲解法律政策,在稳定好民工的情绪后,应民工的要求,执行组当即决定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就地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持一词,意见分歧比较大。原告(施工队)诉称,被告(某某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高达18万元。而被告则辩称,原告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职,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且原告阻止新施工队进工地施工,拖延工期,只同意以合格工程计算支付原告1.4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对原告极为不利,为了避免激化双方矛盾,切实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从情、理、法多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双方在工程款上达成了协议。但被告坚决不愿意支付给原告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一时间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若不解决这17名农民工的3000元生活补助费,审判人员辛辛苦苦所作的调解工作将前功尽弃。为使被告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德钦县法院陆副院长及时与霞若乡党委取得联系,讲明了双方矛盾激化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的问题隐患。霞若乡党委书记胡春兰为大局利益着想,当即决定由乡党委补助给原告3000元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到工地将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原告。法院和乡党委的这一举措,让原告真切地感受到了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和爱护,有些工人当场流下了激动眼泪。

  20日,执行人员将被告交来的4.8万元工程款拿给原告,原告从被告工地撤走。一件影响当地平安的治安隐患,在德钦县法院和当地党委的细心工作下划上了圆满句号。

通讯员 鲁茸尼玛

责任编辑:单鹤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