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届时,如有司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吊证的后果。 9类民用车报废 年限有规定 《规定》要求,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民用汽车,使用年限达到以下标准的予以报废。 一是营运(非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二是微型普通客车使用年限达15年的; 三是20座以上(含20座)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8年的; 四是轻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五是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6年的; 六是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 七是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7年的; 八是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九是旅游载客汽车使用10年,检验合格后延长使用年限达5年的。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应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向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可延长使用年限。私家车、单位公务用车等轿车属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报废年限可达20年,达到10年后,车辆安全检测就从两年一检改为1年一检,满20年后如继续使用,每半年就要进行1次安全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才给予安检标志,允许上路行驶。 驾报废车上路 最高罚2000元 《规定》指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然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并注销机动车档案。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车管部门在10年内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业务。 报废车拆解零件 不得流入市场 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封、取缔。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对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经通知并经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前来处理的,对有使用价值的,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对无使用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报废。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来源: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