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原料供应、有出有“进”: 邹韶禄协调云铜集团向昆明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供应铜精矿,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昆明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启东送给的现金100万元。 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黄凯合作成立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公司,并由云铜集团向该公司供应铜精矿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凯送给的现金47万元、港币10万元。 C、合作经营、暗渡陈仓: 在云铜集团与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邹韶禄把“代理收购”变更为“买卖合同”,通过这一方式为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他收受了该公司董事周金生送给的现金50万元。 2003年至2006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金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曾羽玲送给的澳元40万元。 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更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自更集团谋取利益,于2003年5月,收受自更集团董事长郑自更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2006年9、10月间,又收受郑自更送给的800万元,合计900万元。 D、提供帮助、雁过拔毛: 在《起诉书》指控邹韶禄的受贿事实中,有部分事实用语含糊,只说了“为××提供帮助”、“为××谋取利益”,但具体是什么事、帮了什么忙并未细说,但对于这样的帮忙,邹韶禄显然不会白做。 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为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义忠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义忠送给的现金30万元及价值27.5万元的干股,以“借用”为名收受了一辆价值62万余元的“萨博”车,报销车辆的相关费用55941.08元,3项合计1255187.68元。 邹韶禄为鑫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滇中冶炼厂实行租赁经营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亮、总经理董佳伟送的干股分红现金72万元;为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罗太熙谋取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1月间,先后收受罗太熙送给的现金41万元;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尹仕湘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尹仕湘送给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20万元干股,合计32万元;为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及董事长黄善富、总经理王勇谋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黄善富、王勇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干股。 E、人事任免、捞取好处: 邹韶禄任用张新普担任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张新普送给的现金6万元。(来源: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