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中院依法对一故意杀人罪犯执行死刑 12月19日,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次仁邓珠执行死刑。 罪犯次仁邓珠系四川省得荣县人,2007年7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次仁邓珠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江克路卖淫女王XX承租的房屋内,因嫖资问题与王XX发生争执,次仁邓珠便扼掐王XX的颈部,用毛巾堵住王的嘴,致王死亡,后携带王的手机逃离。同年8月3日,公安人员在香格里拉县建塘东路将次仁邓珠抓获。本案经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次仁邓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次仁邓珠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08年12月19日将罪犯次仁邓珠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据悉,罪犯次仁邓珠曾先后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正所谓,视法律如儿戏,最终踏上不归路。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迪庆州首例执行死刑案例。(通讯员 赵云川 刘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