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资”约定无效随时可解除 据专家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列举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大学生即使与单位进行了这种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王向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这种没有约定具体工资标准的情况,可以参照单位的集体合同是否有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果有规定就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索要工资,如果单位没有订立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据王向前介绍,如果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了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大学生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根本就没有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定期限,单位还要依法支付给大学生双倍工资。不仅如此,由于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学生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王向前算了一笔账:“相比为大学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企业还不如老老实实地支付给大学生工资,哪怕这个工资数额低一些,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属于违法。” 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就业 专家指出,对企业的这种做法,政府应当发出明确的信号,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接受投诉的方式,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政府也应当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大量收集职业岗位信息,免费为大学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蔡和平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就业有其复杂性,不能单纯地把就业难与金融危机、劳动力市场不景气联系起来。”蔡和平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大学生的扩招规模超过了我们的需求,再加上现在劳动力市场需要高技能的人才比较多,所以才造成了大学生就业难。之前她去地方调研时发现,一些职业院校的学生还没等到毕业就已经被用人单位抢光了,技术人才的稀缺程度令人吃惊。 “目前政府可以出资通过公共就业培训中心、劳动局下属的职业培训学校、委托民间的培训机构,或者直接通过企业对大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具备可以直接上岗的条件。”王向前说,这样不仅能大规模开发大学生职业能力、促进大学生就业,也满足了企业经济下一步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不了就业的困难大学生,在企业雇用这些大学生后,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支付这些大学生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者岗位补贴,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同时也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难题。”王向前说。 一些专家建议,国家还可以出台政策,引导专业对口的大学生支援农村建设,支援基层中小企业建设、支教或者担任村里的职务,由政府支付他们的工资,这不仅促进了就业,也支援了国家薄弱环节的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