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也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当今世界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虽然全球化进程在不断加快,虽然各个国家的人民都爱好合作与和平,但是毋庸讳言,国家利益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我们的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抵御可能遇到的外侮的能力。同时,我们的制度设计,也要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不能搞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必须保障少数民族有管理与本民族特点紧密联系的内部事务的权利。共同的事务共同管理,特殊的事务特殊管理,这也符合现代行政管理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满足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 第二,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民族合作,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各民族人口不断迁徙、流动,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现象,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互相之间交错聚居,特别是在历史上各民族传统聚居区的结合部,往往很多个民族互相杂居在一起,这种状况使各民族之间已经很难分开,各民族在文化和经济联系上也密不可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日益增多,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将日益增强,各民族之间更是谁也离不开谁。所以,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上必须符合这种国情,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达赖方面的“建议”中不顾事实,说什么大量其他民族进藏影响西藏自治,实际上是主张搞民族“单干”,主张把西藏和内地隔离开来、封闭起来,是十分有害的。 第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根本立场。就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以5个自治区为例。据统计,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的生产总值只有5.3亿元,2007年达6018亿元,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增长速度连续6年位居全国第一。广西经济总量从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的24.5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956亿元。新疆到2004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2200.15亿元,是1955年的42倍。2007年新疆完成生产总值3400亿。宁夏国内生产总值由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的3.2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889.2亿元。西藏也发展很快,1965年自治区成立时生产总值为3.27亿元,2007年西藏完成生产总值342.19亿元,这已经是西藏经济连续保持12%以上速度增长的第七个年头。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下,各族人民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农牧民一直享受免费医疗政策;从1985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民子女一直享受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三包”政策;“五保户”的供养水平高于全国农村五保户人均供养水平。正如中央民族大学藏族副校长喜饶尼玛所说:“凡是真正了解西藏的人都知道,藏族人民毋庸置疑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这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制度保障。离开这一制度的正确指引,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幸福是难以实现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下,许多国家民族矛盾突显,有的国家走向了四分五裂,有的爆发了惨烈的民族仇杀,有的爆发了大规模的民族冲突,而中国始终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这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在中国的成功实践是分不开的。正是基于这一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中国确立为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达赖方面打着落实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旗号,还是坚持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政治主张,完全违反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不会有出路的。(来源:新华网 作者:毛公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