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华南虎照事件”一审判决周正龙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周正龙也在庭上称假虎照系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参与。至此,事件仿佛尘埃落定。但越来越多网友和打虎派质疑,假虎照不是周一人所为(10月6日《南方日报》)。 该案判决后,中科院研究员傅德志在其博客列举证据事实并 声称,周老虎的实际拍摄者就是陕西省林业局新闻中心原主任关克。傅德志在博文《周老虎世纪大审判:三个关键证据证明老周是顶缸的!》中直言周正龙是替罪羊,并罗列多个疑点。 “到底只是老周一人造假还是暗地有其他人主使?”网友和打虎派的强烈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早就指出,华南虎照纯系造假,那个陕西农民的PS水平高得离谱。我们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涉及造假“细节问题”时,“大包大揽”的周正龙“大多回答不知道”。其实,不但是周正龙本人,就是相关的办案机关,对于这个问题也丝毫不该含糊其辞。 办案机关必须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搜集、固定证据,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搜集无罪的证据,这样才达到法律要求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在案件证据间存在矛盾、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的情况下,必须排除矛盾点,使证据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的要求。“技术含量”不低的虎照,实际上就是身为普通农民、不知“PS”为何物的周正龙的“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尽管周正龙将罪过揽于己身,但如果造假“细节问题”连周正龙本人都“不知道”、办案机关也不去深究,那么认定周正龙“独自造假”的判决无疑就成了“无源之水”。从而无法排除周正龙或许还有其他“同谋”、甚至他根本就是“顶缸”的可能性。 实际上,办案机关只需通过“侦查试验”,就完全可以把虎照造假的“细节问题”搞清楚了。侦查实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侦查措施,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结果虽然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但在一些个案中却具有较大的证明价值,在侦查破案以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能否看见某种事物、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确定某种事件是在何种条件下发生的,都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来解决。让周正龙独自完成“虎照”,就是一个“简单”的侦查实验:用原先的相机、年画等工具和物品,在见证人的见证之下,让口口声声“独自造假”的周正龙重现造假过程就是了。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面对周正龙的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对周正龙有利的“证据”,执法机关应该“打破沙锅问到底”。(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