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9日电(记者赖雨晨)客人至宾馆住宿,经保安指挥停在宾馆外的车辆被盗,宾馆则称未设停车场,对停在宾馆外的车辆不负责保管。广州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替客人保管车辆是宾馆应对消费者提供的“附随义务”,判令宾馆赔偿失车客人损失7万余元。 司机郑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于2006年3月21日住宿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宾馆,并按宾馆保安指挥将车辆驶入指定的位置停放,保安对车辆进行了登记。郑某次日早上退房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报案。因此案未破,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郑某及车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宾馆未尽保管义务,要求宾馆赔偿76383元。 宾馆业主则提出,该宾馆根本没有停车场,周边的街道、公路,均不属于宾馆的范围,宾馆也没有向司机发放停车卡或收费,二者之间根本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保安人员指挥司机停车,仅仅是为了保障宾馆外车辆有序地停放。此外在宾馆门前也有告示:“不保管任何车辆,自己保管,损坏遗失不负责任”。因此郑某车辆被盗的责任不在宾馆一方。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人身、财产均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现司机郑某在宾馆住宿,并经该宾馆的保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外,保安也对该车进行了登记,故宾馆对于该车理应承担保管责任,这一保管责任是上诉人宾馆对其客人进行消费所应提供的一种附随义务。因此,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原告损失763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