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图为"Q妹妹"右图为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 对于康福尔公司提出其产品的造型源自公有领域卡通形象,包装和产品外观都有自己的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认为:由于其不能够举出充分证据予以对应其创作的来源,本院对加湿器的造型源自公有领域卡通形象此抗辩不予采信。同时,尽管康福尔公司提出其对产品外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康福尔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在腾讯公司涉案作品创作并公开之后。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康福尔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之冲突,即不得侵犯腾讯公司在先享有的著作权。故康福尔公司的抗辩意见均不成立。 故此,法院认定康福尔公司在其生产的两款加湿器“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的外观造型,以及在其外包装上使用该造型的涉案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作品二》的侵犯。康福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但关于赔偿损失额的计算,腾讯公司主张40万依据不充分,法院将考虑康福尔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类型、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利润因素以及腾讯公司对其他产品商的类似卡通形象许可费用的情况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 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百旺公司停止销售的请求,因为百旺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故其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但是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百旺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请求,由于百旺公司只是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康福尔公司存在共同使用的侵权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涉案名称为“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的产品;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支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统有限公司诉讼合理费用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