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人防法律知识宣传册进机关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6 09:20:17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实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于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此外,刑法第431条、第432条分别对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作出规定。

知识链接: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有关人员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要受到哪些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0条明确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人民防空的地位及作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的作用不仅仅是在战时,而且在平时防灾也得到充分的体现。人民防空的设施、设备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期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抗灾。如工程、通信警报网络等,除保密部位外,都可以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

 

◆公民享有的人民防空权利及应履行的人民防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防护重点、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防空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概括起来说,主要阐述了两个重要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为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防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第二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人民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主要包括参加人防建设,负担人防经费,执行人防勤务,保护人防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防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区别

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人防地下室,这个观点都是错误的。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地下工程,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外观上很难区分是否是防空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不同点: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因此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设施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1)工程的设计不同。普通地下室只需按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在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

(2)承受荷载不同。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较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

(3)使用功能增强。防空地下室在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求基础上,必须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另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以抵挡炸弹的袭击。

 

◆依法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保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中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由相关单位负责修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门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建设项目确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申请缴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况: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达不到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要求)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原因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单位、个人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资金用途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云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迪庆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全额缴入当地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该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者挪作他用。

 迪庆州所辖香格里拉市、维西县、德钦县均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设防。目前我州已竣工的人员掩蔽工程有州行政中心人员掩蔽工程、香巴拉大剧院人员掩蔽工程、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人员掩蔽工程、州医院儿科住院楼人员掩蔽工程。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减免范围

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3)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7)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责任编辑:赵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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