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7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有序地推进我州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切实推进依法治州进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州的部署,州人大常委会围绕当前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和迪庆在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建设进程中的目标任务,全面分析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广泛收集立法项目建议、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论证评估、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本州实际,制定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 一、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新修订的《立法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立法工作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生态立州、文化兴州、产业强州、和谐安州”战略和把迪庆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东部藏区辐射中心的新定位,按照省人大“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新思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反映党的主张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建成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7件,项目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下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8件。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5件。第三类项目:有现实需要但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4件。 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主要体现了六个特点:一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培植龙头产业,安排立法项目4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4%,主要有:迪庆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迪庆州旅游业条例、迪庆州梅里雪山景区管理条例、巴拉格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少数民族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安排立法项目4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4%,主要有:迪庆州城区规划管理条例、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条例、维西县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生育条例;三是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安排立法项目5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9%,主要有:迪庆州湿地保护条例、迪庆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迪庆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迪庆州生态保护条例、迪庆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是推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促进文化兴州战略实施,安排立法项目2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12%,主要有:迪庆州藏医药管理条例、迪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五是加强自然灾害防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排立法项目1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6%,即:迪庆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六是关注弱势群体和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规范慈善活动,安排立法项目1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6%,即:迪庆州红十字会捐赠条例。 立法规划项目确定后,对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提出的立法项目,经过立项论证,确实必要可行的,可通过州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予以安排;本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向常委会报告。 三、立法规划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人大要适应新形势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党委依法决策能够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确保立法决策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工作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决策。州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意志,把州委的相关政策主张上升成为本地区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要紧紧围绕州委中心工作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都应及时向州委请示,逐步完善人大向地方党委汇报立法工作机制。州委批准该立法规划,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重大举措,也是州委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要在州委的正确领导下,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条例起草审核关,提高法规草案质量,确保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条例,适时修订迪庆州立法工作规则,完善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州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州委报告。建立由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把好立法项目选择、法规起草、法规审议三个关,充分发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建立州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立法调研要听取基层一线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修改征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宣传,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 四、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17年—2021年)立法规划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下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8件) (一)单行条例5件 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生育条例》 完成时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门:州卫计委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门:州卫计委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3、《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业条例》 完成时限:2018年4月—2019年3月 起草部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4、《迪庆藏族自治州梅里雪山景区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19年4月—2020年3月 起草部门:州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农环资工委 5、《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20年4月—2021年3月 起草部门: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二)地方性法规3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城区规划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门:州规划局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农环资工委 2、《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18年4月—2019年3月 起草部门:香格里拉市政府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农环资工委 3、《迪庆藏族自治州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19年4月—2020年3月 起草部门:州林业局 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农环资工委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5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3、《迪庆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5、《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类项目:有现实需要但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4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香格里拉大峡谷巴拉格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迪庆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捐赠条例》 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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