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成品住房交房制。成品住房是指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应全部安装完成,能满足基本入住要求。 问:房屋管理的规定有什么? 房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配租管理程序进行换租。 管理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有什么规定? 退出规定。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二)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三)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应当经州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承租人租赁1年期满后,没有拖欠租金的,可以申请购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人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问:如何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出售)、退出等管理制度,切实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出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提示:以上知识问答来源于《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最终由相关主管部门拥有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