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通讯员 和国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审议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七章48条,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的具体种类及使用情况。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除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外,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剽窃学术成果、限制学术自由等行为,该规定也明确将进行处分。如对于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可进行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该规定的出台,严肃了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将依照该规定给予处分。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的,将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