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各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近期,有人不断致电反映在小区及街道上粘贴了很多小广告,内容涉及“代办公积金的提取”等,这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积金提取的合法性,对公积金中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此,我中心提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不可相信该类广告所说的提取相关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还要本人亲自带相关证件到属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 (四)户口迁出迪庆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本人的财产。因上述原因,确实需要支取的职工,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而并非可以他人代办。 特此通告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