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路考项目 5月1日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在路考中将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的考试项目。今年10月1日起,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的考试项目,新增考试项目纳入科目二考试内容。 小车抽考“夜路考” 在原规定科目三驾驶路考中,10%的驾校考生抽考“夜路考”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考试内容。没有被抽考到“夜路考”的小型车驾考考生,白天路考中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内容。 大车路考不少于20公里 5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路考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路考”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货车驾照路考里程也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路考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路考”里程不少于3公里。 大中型客货车增加文明驾考 5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考考生通过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还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领证前接受安全文明教育 今后,车管所对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即将领取驾驶证的学员,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等。接受了领证前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并宣誓安全文明驾驶誓词和签名后,才能领取驾照。学员领取驾照后,交警部门每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新领证新驾驶员,通过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回访调查,了解他们参加培训、考试和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驾校将被排名次 通过升级信息系统,今后,市民可以登录互联网了解我州各个驾校培训的排名。 考核教练违法记录 根据公安部要求,今后,所有的驾校教练将被每个月集中核查一次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教练,除了要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外,交警部门还将通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建议取消教练员资格。每个季度,交警部门还将对驾校负责人、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刷卡学车全过程监管 7月1日起,新受理的所有车型驾驶证培训,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管理系统,实行“IC”卡刷卡学车,学车时数、练车里程全部通过计算机自动记录,考试系统智能审核,未达到各项学习时数、未完成规定学习里程的学员,无法通过系统智能审核报名考试。 学员合格教练才能再招新学员 从5月1日起,迪庆州所有的驾校学员报名受理人数模式,从原来按月限制人数改为以每辆教练车核定的学员人数进行限制。根据公安部规定,大型车每辆教练车最高可同时培训8名学员,小型车每辆教练车最高可同时培训6名学员。今后,每一辆教练车培训的学员,通过科目三(路考)考试合格多少学员,才能对应受理相应数量的学员报名申请。也就是说,每一辆教练车必须保证每一位培训学员顺利通过所有考试,才能招收新学员,合格一个新招一个,不能超额招收新学员,保证每一位学员顺利通过考试,保障学员的学车权利和学习质量。 考试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 1、岗位职责 (一)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向社会输送合格的驾驶人。 (二)加强对考试设施及设备的监督管理,使驾驶人考试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三)接待群众对驾驶人考试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协调解决驾驶人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2、工作规范 (一)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坚持标准、不徇私情。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听从命令,服从工作安排。 (二)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在考试过程中严禁使用通讯工具。 (三)严格掌握考试标准,做到执法准确、统一,杜绝因不依法行政出现的行政诉讼。 (四)遇有被考熟人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动回避,严禁擅自调换被考人员的档案。 (五)考试前应核对申请人,严格审核参考人员的身份及考试记录情况,确保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再进行下一科目的考试,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每个科目的考试次数。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应当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七)严格落实考前介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制度,进一步培养和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即: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文题及原因。 (八)每项科目的考试必须在指定的考场内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场地,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场内考试安规定执行必考项目统一合格标准;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严格按照路线标准进行考试。 (九)考试后应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认真记录考试工作台账,同一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二、三的考试。 (十)考试员严格遵守计算机考试设备的操作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程序、添加其它软、硬件,不得擅自拆、装机器,加强计算机密码保密意识,防止密码泄露。 (十一)车管所组织人员除不定期到考试现场抽查外,将不定期对驾驶证考核情况进行清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考试员,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考试工作纪律 第一条考试员必须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试场地,不得迟到或无故拖延时间。 第二条考试员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考试,严格审核被考人身份,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发现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取消被考人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的,由考试员填写《取消考试成绩通知单》,经领导批准,取消被考人各科目考试成绩。 第三条考试员违法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予以离岗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或降低考试员等级。 第四条 严禁考试员不考试就签字,违者终生不得从事考试员工作。 第五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安人员纪律规定,确保考试工作清正廉洁,不得收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被考人赠送的钱物;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被考人的宴请。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考试员对上级下达的违反驾驶人考试规定程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决定和指令,应当拒绝执行;不得不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因没有报告而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追究考试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建立考试员考评制度,每年对考试员工作进行考评,作为考试员等级评定的依据。 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建立和完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以考试质量来促进驾驶人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所成立驾驶人考试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分管驾管科所领导任组长,各科业务领导为组员,负责对全州考试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参加考试的考试员进行考评及不定期对考试进行质量抽查,对有争议的考试进行评判,向培训站(校)反馈培训质量问题,作出对培训站(校)的整改决定和停止考试决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云南省交警总队核发的《机动车考试员、助理考试员证书》,在车管所的安排下,方可进行考试,考试时必须佩带《机动车考试员监考证》。 第三条 考试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 第四条 考试工作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标准、时间、地点、线路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考试。 第六条 加强考试责任心,防止错考、漏考,确保考试行车安全。记录和签注真实、完整、不得漏记、漏签、误签和涂改。 第七条 考试中严格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考后讲评制度。 第八条 考试工作中,实行“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及考试成绩双签名制度。 第九条 严禁同一名考试员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第十条 考试员应在考试完毕后认真做好考试台账,从考试中发现培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考试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考试员负责任对考场设施、考试用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对考试员工作情况的考评为定期检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州所考评领导小组对全州考试员的考评每季度不少于4次;分所考评小组对本辖区考试员的考评每季度不少于8次。 第十三条 驾驶员管理科及各车管所分别建立考试员考评档案,个车管所每季度将考试员工作考评情况上报驾驶员管理科,由驾驶员管理科汇总后将考评情况上报所领导。 第十四条 考试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考试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科目顺序进行考试的; (二)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未及时制止的; (三)不按规定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的; (四)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讲明不合格原因的; (五)刁难、训斥考生的; (六)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员资格: (一) 减少考试项目或者降低考试标准的; (二) 给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签注合格的; (三) 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督查、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记者 史效轩 通讯员 和建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