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法规紧随民生之本 吹响促就业的"集结号"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28 11:39:10

  NO.6 就业援助向困难人员倾斜

  ——2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故事】

  46岁的老潘家住南京,两年前下岗后一直在外地打零工。她妻子内退有两年了,每月拿400元生活费,由于关系还在原单位,很难再找工作。下岗失业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录用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免税政策,但招用潘先生妻子这样的内退人员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老潘的儿子在上大学,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娘,是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他说,“最大的心愿还是我和老婆能有一份新工作,减轻点生活负担。”

  《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今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老潘这样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强化了就业援助,在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扩大社保和岗位补贴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一是扩大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二是扩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调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四是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

  此外,《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法规】

  《通知》对现行政策在对象、范围、内容、时效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充实,并将工作重点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其显著特点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强化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对就业政策在多方面作了强化和完善。

  【点评】

  扩大就业,实现更充分的社会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下发《通知》,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做好就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于援助就业困难对象,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促进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NO.7 促五类人员创业带动就业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故事】

  2008年11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马各庄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里,30多个外地务工人员正围在陈翔旁边。“国家最近又出了新政策,重点指导和促进5类人员创业,机会来了,咱们一起干!”陈翔的话语中带着一股兴奋劲。

  陈翔举着一把名片说,“这些都是原来我当维修工时认识的客户,现在国家政策鼓励我们进入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正对我的路子。”

  50岁的陈翔,曾是北京毛纺厂维修工,失业后正准备筹办机械加工厂。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给他带来更多希望。

  《意见》指出: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意见》的出台显然是基于当前经济社会状况而推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营造宽松环境,降低创业门槛,为更多想创业的人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融资帮助,使他们能得到更多培训机会和更好的公共服务,进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法规】

  《意见》给劳动者创业带来诸多利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国家有限制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增加更多培训机会,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拥有更多融资渠道,对符合政策、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点评】

  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我国就业面临严峻挑战。《意见》的出台,正是政府积极应对这种变化的结果。这对于营造更宽松的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