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科管理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3 15:47:26

第一节 游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旅游景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景区游船进行管理,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开办游船业务,游船未经验收不得下水营运。

第二条 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严禁超载。

第三条 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得超额。

第四条 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不带故障出航。

第五条 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第六条 机动船(艇)驾驶员须持证操作,并在规定区域,按规定速度行驶;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七条 游泳场、水上娱乐项目、码头及巡逻救护船上,需配备若干名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和救护用品;游船在营运时须设立安全观察员,严密监视游船运营情况,发现游客落水或者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汇报。

第八条 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第九条 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第十条游客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驾驶游船故意相撞;不得在湖中串船或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醉酒、精神失常者严禁乘船,年龄不满16 周岁者,不能单独乘船。游客须在船靠稳码头后方可上下。

第二节 旅游大巴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景区内从事旅游营运的一切车辆须经景区有关部门批准,到景区车辆管理所办齐有关手续,方可营运。营运车辆必须遵守景区各项规定,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对旅游大巴车实行定、点定线管理,按规定地点停放、载客,按规定线路运行,不得故意减少停靠点。

第三条 旅游大巴车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景区交通规定,做到专车专人,不得换车易人,确保乘客安全。

第四条 车辆必须定期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完成规定的定期审验和二级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并按规定购买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未经检验合格及故障车辆严禁载客营运。

第五条 旅游大巴车在营运过程中,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驾驶人员应当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险要路段车速不得超过10 公里/小时的限速,一定要按标志的要求行驶,对违反旅游营运规定的车辆,将协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