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中心管理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3 15:44:44

第一节 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驾驶人员的身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GB 18463一2001的规定。

第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驾驶人员除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有: (一)安全行车l00000km 以上或安全驾驶5 年以上的大中型客车驾驶经验; (二)没有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年龄不超过55 周岁。

第三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与聘用单位签订有效合同,同时到有关署长部门填报“驾驶人信息档案登记”和办理有关所属管辖区域移动手续后,方可驾驶旅游车辆。

第四条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严禁无证驾驶和未经同意擅自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驾驶人员必须佩戴服务胸卜(或临时胸卡),做到文明待客,准点运行,安全驾驶,不得让无关人员无故乘坐车辆。

第五条 驾驶人员应积极配合用车部门安排的日程和路线完成接待任务,遇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 驾驶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宣传工作,防范游客携带有毒、有害危险品上车。正确使用车载设备,尽量避免急加速、急减速或紧急制动,预防车厢事故发生。

第七条 逢特殊气候(高温、冰雪、雨雾等),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行驶。

第八条 熟悉道路交通和旅游事故处理程序,对意外事故应积极进行现场抢救和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擅自私了。

第二节 旅游大巴车驾驶操作规程

第一条 出车前应仔细检查旅游大巴车,确保旅游大巴车一切正常才能出车行驶。

第二条 驾驶员在驾驶旅游大巴车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地区及本景区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三条 对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乘车人员不准在车上打闹、扔东西或吸烟。

第四条 严格控制乘车人数,严禁超载。

第五条 遇到大雨、大风和大雾及冰冻天气,游览观光车要停运。

第六条 驾驶途中如发现游览车异常,应该立刻将游客安全疏导转移到游览车外的安全地带,立即汇报设备科,并详细说明异常情况。

第七条 安抚游客,向游客说明情况,并及时上报设备科后,另行安排游览车继续接送游客进行游览。

第八条 迅速检查游览车异常情况,并联系、安排游览车维修事宜。

第九条 旅游大巴车的运行实行定点定线管理,旅游大巴车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行车线路进行运行,不得无故减少停靠点数。

第三节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制度及安全围栏(围墙)设施、值班岗亭、专职保管员。

第二条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必须在出人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泊站的名称、旅游大巴车辆行驶的线路。

第三条 旅游大巴车的各种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

第四条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地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月标识;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第五条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只作旅游景区内部的旅游大巴车的停车之用,停泊站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

第六条 旅游大巴车停泊站应设置游客游览候车区,并有工作人员在侯车区进行治安管理,旅游大巴车进人停泊站后组织游客有序上车,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四节 旅游大巴车行驶线路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旅游大巴车的运行制定线路,旅游大巴车必须按照景区相关部门制定的行车线路运行。

第二条 景区旅游大巴车行驶线路设计,应通过科学设计组织游览线路,使游客在旅游大巴车的行驶过程中获得大量信息和美感,达到最佳的观赏效果,并能够让游客安全到达景区内的各个旅游景点。

第三条 在旅游大巴车载客行驶前及途中,景区工作人员及驾驶员应将已制定好的观光游览线路告知游客。

第四条 为了运行的通畅,应保持游览道路的平整、干净;发现道路损坏,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游览道路的维修。

第五条 如旅游大巴车为旅游景区自有车辆,同时有外来旅游大巴车辆,景区对制定的游览线路具有所有权。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游客的游览需要对游览线路进行更新。

第五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人员管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导游署配备导游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与调配。

第三条 导游服务管理工作,由负责管理调度中心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导游人员的招聘、薪酬、福利、培训等,由人资办负责。

第五条 导游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计财部负责。

第六条 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一)从事导游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县旅游行政署长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自觉遵守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景区形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景区形象的言行。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讲解景区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特产等,不得为迎合个别游客的低级趣味而在讲解中掺杂不健康的内容。 (六)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的物品。 (七)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八)游客对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九)对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导游时未佩戴导游证、向游客兜售物品、购买游客物品、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景区形象的行为,将按国务院颁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