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室管理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3 15:40:02

第一节 秩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景区秩序安全管理坚持“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防范有力、应急果断、措施得当”的原则,为游客创造安全、和谐的游览环境。

第二条 建立景区秩序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景区法人总负责、相关部门分区负责,专职人员巡护与全员主动参与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防范有日标,出击行动快,处置水平高。

第三条 实施科技创安工程,充分发挥监控网的作用。主监控画面确保对门户区、重点游览区和游客聚集区等事件多发区域、地点实施重点监视,保证录像资料完整、清晰,图像资料应当保持72 小时方可消除。逐步实现景区监控无死角,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条 保证游客人身安全,谢绝游客携带宠物进人景区;发现游客违反规定擅自携带宠物的,要耐心劝阻,送出景区;拒绝劝阻的,交由专职人员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所在地派出所协助解决。

第五条 维护景区治安,协助所在地派出所严厉打击拎包盗窃犯罪等活动:禁止不法商贩进入景区进行兜售商品、强买强卖等行为。提供健康、文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六条 支持青年学生等群众团体利用景区资源开展科普、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组织在景区内进行集会、演讲、传教等非法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景区内游客密集的展览室、参观点和游客服务中心等场所,要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通道标示应准确、明显,使用两种以上文字且图文并茂;设立专职人员控制游客量,高峰期可采用单行参观线路、分设进出口等措施,做好游客的安全疏导工作,防止拥堵、挤压事故发生。

第二节 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景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发布景区安全信息。

第二条 及时了解景区所在地的天气情况、安全信息及突发事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条 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第四条 一般安全信息的发布,由安全保障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安全保障部请示安全信息发布,会签有关职能部门,报请领导签发后对外发布。

第五条 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部门操作手册规定,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相关材料,经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审签后发布;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准确,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保证游客了解景区及周边安全信息悄况,防正信息传达不畅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 景区环境容量及游客疏导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总体规划,合理开发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并确定景区环境容量。

第二条 按照规定的环境容量,有计划组织游览活动,严禁超量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及时调控游客数量。

第三条 高峰期应严格控制游客密度,严禁超容量接待;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应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在重要景点、交通要道,采取措施疏导游客,防止拥挤,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第四条 因超环境容量接待游客引起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四节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治安管理,维护景区治安秩序,保障景区公共安全,保护景区经营者、游客及景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景区管理范围,实行景区法人代表总负责的内部治安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条 在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重要部位,要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自动报警设备。

第五条 在景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治安巡查必须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巡查守护。

第六条 维护景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景区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治安案件以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行治安巡查的奖惩制度,治安巡查效果与工资奖金等挂钩;对不坚守岗位,不履行职责,对各种事故或隐患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节 门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门卫管理,确保景区安全,维持正常安定的工作秩序,预防可疑人员进人景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卫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在岗期间须衣饰整洁,对来访者以礼相待,态度和蔼。

第三条 门卫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举止端正、礼貌待人,保持警容严整。

第四条 严格值勤制度,实行24 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睡岗、不离岗、不看书看报、不擅自做与值勤无关的事情。夜间每两小时巡视巡逻景区一次。

第五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者无正式交接手续不得擅自下岗。遇有急件、急电或紧急事项,要及时妥善处理好后方可下岗。  

第六条 严格坚持会客登记制度。对于来访者,态度要热情;非本景区车辆实行换证制度(行车证或驾驶证换景区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人景区均需办理有关手续。进人景区时,需在门卫室登记,未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携带公共物品出景区者,须验证有关部门签发的持物出门证明,属私人财物,经验证本人证件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 禁止出租车出入景区,确因公务需要(如拉运物品)使用出租车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正式职工说明情况后登记带人。  

第九条 禁止私自将危险化学物品和违禁物品、自养的各种宠物带入景区。

第十条 禁止小商小贩、闲杂人员、各类推销人员等进人景区。

第十一条 门卫室及周边要保持干净,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得在门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装备的配备与更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条 景区应配备必要的指挥车、工具车、摩托车、对讲机及其他消防工具和器材。

第四条 在景区重要部位设立瞭望哨,架设高倍望远镜和通信电台等快速反应设备和现代化通信手段。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防火安全管理

第一条 景区防火安全管理坚持“无火要先防,有火不成灾”的原则。

第二条 火替通信设备和器材及时维修保养,确保通信畅通。

第三条 严禁在景区内燃放鞭炮、烟火;禁止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区内吸烟、焚香、生火、弄火;不得擅自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

第四条 在防火戒严期,有关领导和消防队员应坚持在岗,不得擅离岗位,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出击,在巧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及时扑救火险。

第五条 实行奖惩制度,防火工作与工资奖金挂钩,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擅自做出违规行为者,责令改正;未引发火灾的,予以一定的罚款处理,已引发火灾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更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保证用电安全、维护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景区用电安全进行管理,坚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门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用火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景区动用火源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要求,景区应制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景区内用火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审批,查处违章用火等工作由警务室负责。 第三条 用火单位对用火安全负全责,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采取必妻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 用火单位确需在生产、工作中动用火源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景区安全维护部门批准,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证应当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火炉、火炕要有安全挡火措施,定期检查维修,清除积灰,以防倒烟反火和炕面漏火,引起火灾和煤气中毒,火源要做到“人走,火灭”; 取暖炉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第六条 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对于未经审查批准、私自动用火源者,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景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有关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节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车辆进入管理

第一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第二条 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第三条 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第四条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第五条 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第六条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七条 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人停车场。

第八条 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二、车辆停放管理

第一条 车辆不准在景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条 车管员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上级署长。

第三条 检查停放车辆的状况,如有漏油、漏水的现象,及时告知驾驶员或车主;如有轮胎漏气,通知及时更换。

三、停车场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

第二条 停车场必须在出人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各种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第四条 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力便取用之处;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第五条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人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四、停车场服务规范

第一条 车场门卫服务规范。(一)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人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二)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三)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五)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杳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其出场,并立即报告车场管理人员,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放其出场,夜间车辆出人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六)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七)禁止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人车场或逗留。 (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禁止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他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第二条 车辆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一)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箱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二)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间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子处理。 (四)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及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车场署长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五)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署长。 (六)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七)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八)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吨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并出其正式票据。严禁用假票、废票或者回笼票收费,严禁收费不给票或少给票,严禁超标准收费;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五、工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第二条 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第三条 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停车场停车登记表》。

第四条 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六、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管理

第一条 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第二条 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人,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第三条 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白写字板作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的标牌框。

第四条 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第五条 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人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六条 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七、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电池和一个允电器。

第三条 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第四条 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 小时)轮换使用。

第八节 大型活动或节假日(黄金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大型活动的举(承)办单位对活动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举(承)办单位应按照《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大型活动前,必须报上级署长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整个活动要有完整周详的紧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出、人口和安全通道应增设明显的标识,保证畅通,必要时在场所人口处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

第三条 应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的规模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人员过多(室内达到1人/m² ,室外达到0 .75/人m² )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览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举办夜间游览活动,须配备应急广播,具备有效的照明设备,增加危险地段的警示牌和巡视检查次数。

责任编辑: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