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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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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院联合各相关部门
依法强制执行一案外人财产搬离案

本报讯 (记者 松学宝 实习记者 吴妍) 7月18日,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指挥及协调各部门,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池慈卡街西侧(原阳光水疗)内属于案外人黄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搬离。

此次行动由州委政法委、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信访局、州司法局、州法制办、州委宣传部、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卫生局协助执行,并邀请了州人大、州政协、州检察院进行现场执行监督。

据了解,州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做出调解书,调解确认判决由香格里拉市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寸某、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寸某向银行抵押的阳光水疗房屋,并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拍变卖成交裁定。

2018年3月27日,案外人黄某提交执行异议,提出其与原房屋所有人寸某之间存在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的租赁合同关系。经法院审查认为黄某与寸某之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而是以寸某欠黄某的装修款来抵扣租金,房屋交由黄某使用,不符合法律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故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异议。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提供担保,于2018年4月3日申请继续执行。

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张贴公告要求黄某在2018年4月26日之前迁出房屋,黄某到期拒不履行。法院要求在2018年5月2日之前迁出房屋,黄某已明确表示不履行。

为此,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组织、指挥及协调各部门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池慈卡街西侧(原阳光水疗)内属于案外人黄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搬离。当日早上7点45分,各部门到达现场,并清理周围环境。搬离工作于早上8点30正式开始,各部门各司其职,现场秩序井然,搬离工作时间到7月18日晚23:30结束,历时一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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