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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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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制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2018年4月13日,州政协主席杜永春、副主席郭崇先带领州级单位政协委员一行17人到州环保局,就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5月22日 迪庆州环保局与香格里拉市红旗小学师生到香格里拉高山植物园 开展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
州环保局举行法律顾问聘请仪式。
州环保局组织全局职工参加“书香环保”全民阅读活动。

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报经州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同意,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印发《迪庆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共九章六十二条,责任条款共计183项。明确了州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环境应急管理等责任清单。

厘清责任、系统完整、边界清晰的《责任规定》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是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监督问责的依据,将推动全州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大合唱”局面,逐步构建起全州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责任规定》坚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立州”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按照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以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制定《责任规定》,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需要;是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需要;是落实环保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系统推进生态环保体制改革的需要。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要求,《责任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州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强化了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规定》指出,州县(市)党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州县(市)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支出,向属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责任规定》强调,州县(市)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规定》明确了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组织、宣传、机构编制、政法四个党委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责任。其中,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部门主要负责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区县和乡镇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强化生态环境类社会化动态管理,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化解处置生态类社会化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规定》明确了环保、发展改革等37个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重点部门涉及环保、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务、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公安、国土、审计等。主要工作包含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生态文化建设等。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审判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开展污染源普查、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科研和指挥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作了明确规定。

落实公民、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规定》明确,落实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引导其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产、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责任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五项环境保护责任要求。主要涉及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依法接受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境保护责任制度等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责任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等5方面具体规定,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责任规定》的出台,将推动迪庆州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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