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到10月30日《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强制游客购物拟最高罚20万 旅行团被屡屡曝光的强行购物即将有法可依受到重罚。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旅客被纠缠、胁迫、诱骗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拟立法予以最高20万元重罚。 景区最大控制容量要公告 草案提出,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而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应确定、公告旅游景区(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并监督执行。旅游行业协会对旅游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机构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组织登山漂流要申报备案 草案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但也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此外, 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或经营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低于成本招徕游客要被罚 草案提出,未实施游客容量控制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低于成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服务项目等事项,或者提供合同外其他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到3个月。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或者收受回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征集方式】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登录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云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栏目在线提出意见。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网址:www.zffz.yn.gov.cn 邮箱:deqiongfushun@sina.com 电话:0871—3626066、3620712(传真) 邮编:650021(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