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6月3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消保处了解到,在这些制度下,在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添加剂标注、来源记录等问题上,工商部门原来只能对超市进行“警告”,如今可以直接开罚单了。 商业流通领域 由工商负责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在全国实施,但其具体细则并未当日出台,6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这些措施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监管上的粗线条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解释。 6月3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丁浩哲。丁浩哲说,《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五个部门。对于这五个部门的具体分工不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农业行政负责农业初级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加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企业。 食品日期、添加剂标识有说道 丁浩哲处长说,对于散装食品,工商部门有权要求超市储存散装食品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没有以上标识,工商部门可对商家进行处罚,在过去,工商部门仅能对商家进行警告。同时,企业还要建立微机备案制度,对每种散装食品的各种信息都要随时能调出,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散装食品饼干、蜜饯、干果等,如对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混装,要以其中最短的保质期限进行标记。 在超市内销售的食品,包括现场制作的食品,都要对添加剂进行确切标识,不得使用“稳定剂、添加剂、着色剂、甜味剂”等类似含糊的词语。(来源:沈阳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