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判处韦明合、覃祥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韦明合,男,61岁,广西柳江县土博镇人。2008年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7月6日在巴马县因传播邪教被该县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日。 覃祥文,男,37岁,广西恭城县莲花镇人。2015年1月25日在荔浦县传播邪教被该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7日在象州县传播邪教被该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经查,韦明合和覃祥文在桂林相识。2017年4月至6月,俩人相约流窜到天峨县三堡乡、坡结乡、六排镇、岜暮乡、八腊乡、纳直乡等地乡村群众家,以“传福音”为名,组织、教唆、诱骗、煽动群众从事“主神教”邪教活动,并向群众宣传如果信他们所传的教就会“有病能治病、无病能保平安”,把此教传给一人信奉“神”就会增加15年寿命。6月25日,俩人在天峨县纳直乡纳直村龙朵屯非法传播“主神教”邪教时被当地群众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韦明合、覃祥文对组织他人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