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牛桂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牛桂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牛桂兰,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人,作案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为其儿子带小孩。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开始,牛桂兰陆续学习“法轮功”邪教书籍,练习“法轮功”。2017年3月间,牛桂兰用4枚刻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印章在普洱市思茅城区内的普洱大道、振兴大道等多条主干道的电线杆、墙面、变电箱、排水管等多处盖印“法轮功”邪教反宣标语,并用3枚刻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印章在面值十元、五元和一元的人民币上盖印“法轮功”邪教反宣标语。2017年3月27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将牛桂兰抓获,从其身上及住所获“法轮功”反宣标语印章7枚、书籍7本、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人民币23张、护身符3个、反宣品2张、书签1张、台历1本、数码播放器1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74条标语和23张人民币中有329条标语、21张人民币上面盖印的反宣标语系从牛桂兰处查获的印章盖印形成。经普洱市公安局进行认定,牛桂兰盖印的标语和所持有的印有宣传标语的人民币、书籍、宣传材料等物品均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桂兰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牛桂兰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提交悔过书,有悔罪表现,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本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