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专项资金资金管理情况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2 11:23:06

根据《迪庆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迪财预【2016】308号)文件要求,将司法专项资金资金管理情况公开:

一、云南省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法〔2015〕86号)等有关发律法规和规定,省财政整合设立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的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目标,促进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由省级财政安排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具有规定适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5年为设立周期。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或撤销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26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整合原省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普法经费、社区矫正补助经费、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等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转向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省司法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专项资金分配基础材料,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各州、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使用范围包括法律援助办案、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情况,专向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量、司法行政重点任务、司法行政绩效考核等因素,汇总计算补助。

第八条 具体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入如下:

(一)工作量因素权重15%。根据上年各地人口数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财政困难成都综合判定为依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工作量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5%×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某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系数×0.7+某地人口数量系数×0.15+某地财政困难成都综合判定系数×0.15

 

(二)重点任务因素权重70%。为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该因素仅面向纳入全省普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工作重点的地方,根据省司法厅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重点地方等因素分配。

1.普法工作因素(25%)。根据纳入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普法工作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5%×分配资金总额

2.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因素(25%)。根据纳入全省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桂芳华光里规划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5%×分配资金总额

3.人民调解工作因数(20%)。根据纳入全省规范化司法所数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人民调解工作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0%×分配资金总额

(三)绩效考核因素(10%)。主要考虑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省司法厅提供的对各地上年度司法行政工作综合考核结果,设A、B、C、D四档,A档赋值10分,B档赋值8分,C档赋值5分,D档赋值0分,根据赋值结果计算补助。

 绩效考核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0%×分配资金总额

绩效考核因素自2017年起执行,2016年绩效考核因素分配的资金合并到工作量因素中分配。

(四)政策性预留费用(5%)。用于解决各地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的经费补助,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综合研究后安排。

第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及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下达本年度经费时一并告知。

第十条 有关基础数据主要取自因素库。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根据专项资金时限的政策目标和完成的工作任务,及时收集司法行政有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建立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库,分门别手机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移速、管理因素等,将基础的通用因素指标和专用因素指标纳入因素库管理。确实不能从因素库中获取的,则由各地上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按本办法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复审确认后,由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在当年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再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地政府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排使用,并从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库中选取。各地切实承担起分配到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抵顶应当由同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各州、市司法局、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州、市、县、区全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并在省级专项资金下达6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根据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目标和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制定和细化专项资金定量和定性的绩效目标,并依据绩效目标设定具体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同时结合所选取的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部门总体目标和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层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428号)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负责对各地报备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完成情况,形成绩效完成情况总体报告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再评价。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之一。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司法行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有关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2016年度司法专项资金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情况

2016年《迪庆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的通知》(迪财行【2016】22号)文件)下达30万元(其中迪庆州司法局1元、香格里拉市司法局1万元、维西县司法局1万元、德钦县司法局27万元),我局根据《云南省省以下司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法律援助办案、普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将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分配的1万元资金用于基层规范化司法所补助资,并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基础项目库管理系统中进行了规划。

责任编辑:李毅宁